近期发生的多起劫持人质事件,无一例外都是以犯罪嫌疑人被警察当场击毙、人质安全解救而告终。例如,新年前夕,吉林警方就将一名持刀劫持人质的犯罪嫌疑人击毙。
当人质生命危在旦夕,警察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将其击毙,无疑是应该也允许的,但是,如果在众多案件中最后都是疑犯被击毙,难免会给人们留下一个疑问:难道非得只有击毙疑犯才能解救人质一条道吗?
犯罪嫌疑人在其罪行被法院确立前,他的生命无疑应该受到尊重。现在一些警察之所以漠视疑犯的生命,与社会对此的鼓励是分不开的。我们常看到,当一些人呼吁不要动辄开枪击毙疑犯时,很多网民表示激烈反对,他们认为,在那种场合,如果不击毙犯罪嫌疑人,人质的生命就没有保障,可能还会有更多人受到其伤害,“对犯罪嫌疑人的仁慈就是对民众生命的残忍”;更有人觉得,对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用讲什么人权。现实中也常发生警察击毙疑犯后,群众自发送锦旗的事情。
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根本的原因我以为是在目前维稳的压力下,警察失去了和疑犯进行周旋、沟通、交流与谈判的耐心。德国反恐专家阿尔特曼在分析绑架案的劫匪心理时指出,实施绑架后,绑匪心理紧张程度和对抗程度会随时间推移在数小时后达到最高值,然后渐趋缓解。在其达到最高值时,警方不能轻易刺激劫匪,否则劫匪有可能失去理智,采取杀害人质的极端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劫持者能够获取足够的信息证明自己的生命可以得到保障,那么他杀害人质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也就为警方解救人质赢得了时间。
犯罪嫌疑人劫持人质,其最初的动机并不是要人质的生命,而不过是以此相要挟,达到其他目的,只是事情突然变得不可控而自己感受到威胁时,他们才会铤而走险,做出杀人这样的极端举动来。因此,多数情形下如果有恰当的谈判专家,大体可以有一个相对平和的结局。但是,一来在我们的警察队伍里,懂得犯罪心理学,能够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很好沟通的谈判专家比较少;二来更重要的是,在维稳的压力下,如果人质的生命和安全出了问题,警察怕不好交代,若因此而酿成社会不稳等事故,警察更不愿担这个责,因而,在人质安全最大化的前提下,将疑犯当场击毙就是最好的方式。因为他们是犯罪嫌疑人,将其击毙不但不用担责,还会受到人质家属和群众的拥护,另外,从法律上看,这也是在“合法”地使用警察的权力。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对诸如凶杀、劫持人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及在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等情况下,警察是可以使用武器的。但很多时候,警察错误地理解了这一规定。这里的“武器”不仅包括枪支,也可以是高压水枪、催泪瓦斯、麻醉枪等。另外,使用武器不一定是非要将疑犯击毙,能够“击而不毙”,达到“制止”和制服的目的,岂不更好?可一些警察误解误用有关规定,从而往往导致他们采用“当场击毙”这种最简单最省事的办法。
尽管当场击毙疑犯从道义和法律角度似乎说得过去,而且还有群众支持,但如果这成为今后我们解救人质的一个惯例和模式,那么,无疑会滋生很大弊端。首先,它可能会造成将一些没有威胁人质安全的疑犯也击毙的扩大化后果;其次,也可能使得一些警察借此挟嫌报复;第三,还往往使案情无法破解,留下“遗憾”;最后,它并不能保证人质的生命安全,因为且不说在那种特殊时刻,警察有可能“走火”将人质打死(过去曾发生过这种情况),当犯罪嫌疑人和警察形成了此种“互动”后,他们知道不管杀不杀人质,最后都是个死,那么,极可能在挟持人质后,一不做二不休把人质杀害了事。
所以,人质的安全必须要保证,但疑犯的生命权在法律判决前也应得到尊重,这种简单将疑犯“当场击毙”的人质解救模式,与整个社会要求的人本化趋势是相违背的。
(邓聿文 《学习时报》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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