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工资被拖欠,为了帮朋友“出口恶气”,花季少女竟伙同朋友敲诈建筑老板50万元。日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少年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作案时未满18岁的被告人朱丽(化名)因敲诈勒索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现年18岁的朱丽系云南省宣威市人,2009年6月经人介绍到宣威某酒店打工,期间结识了朋友夏云(化名,另案处理)。夏云称,有位姓宁的建筑老板欠他800块工钱,想请朱丽帮忙打听宁老板的手机号码以便催要工资。出于朋友义气,朱丽经多方打听后把宁老板的手机号码告诉夏云,可夏云打了几次电话过去,宁老板都说还没到结算期不能发钱。之后,宁老板直接把夏云的手机号列为“黑名单”,一看是他打来的电话就不接挂断。这让夏云很恼火,觉得这件事不能就这么算了,要对宁老板还以“颜色”才行。
得知宁老板有个儿子在某学校上学,夏云遂在朱丽的默许下用朱丽的手机打电话给宁老板,称如果不拿50万元“精神损失费”给他,就先把宁老板的儿子杀死,再杀宁老板全家。之后,夏云又多次叫朱丽给宁老板打电话,都是以威胁恐吓的方式索要50万精神损失费。无知的朱丽明知夏云是在敲诈勒索,却并未制止夏云的违法行为,反为夏云打抱不平,决心要让宁老板“受到应有的惩罚”,遂多次帮助夏云打恐吓电话勒索宁老板。
2009年8月29日,夏云和朱丽再次在街边的公用电话亭打电话给宁老板,已经报案的宁老板为了稳住二人,叫夏云来找建筑公司找来拿钱,但夏云担心有警察埋伏不肯去,要宁老板把50万元钱放在建筑公司附近的桥下。通话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电信局网络系统锁定夏云和朱丽二人正在使用的公用电话的位置,将二人当场逮捕。
宣威法院少年庭认为,被告人朱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朱丽在犯罪中属从犯,作案时未满18周岁,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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