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里来人主持尸检
两天后,2月19日下午3点,在有死者4名亲属在场的情况下,来自江西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3名工作人员及法医对尸体做了解剖。
死者侄女陈静珠是学过医的护士,解剖时在场。据她描述,主刀的一位法医在开颅时,发现头颅左后侧有两条较长的黑色淤血,在场一亲属问主刀法医,这是不是被打的?“主刀法医说是,但声音很小。”陈静珠说,她当时就问现场负责摄像的,问这段录下来没有,负责摄像的说录了。
但随后陈静珠叫来另一位做记录的法医,但这位法医又说不是被打的。
陈静珠说,法医尸检时很仔细,对解剖过程发现的每一处可疑伤口都做了测量并记录,据她记忆,现场做过记录的至少有30处可疑伤口。
尸检结束后,一位法医出来对家属说,“经过我们解剖后,我觉得尸体已没有保存的价值了。”其他就什么都没说。
2月19日深夜11点多,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匡钧再次来到殡仪馆,向死者家属宣布了几条要求,第一,明天中午12点前尸体必须火化,如不火化,殡仪馆后续所有费用由家属承担;第二,家属在网上发布的消息要立即删除;第三,不得非法上访;第四,事件原因将会一查到底,相关人员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属则坚持,在尸检报告和调查结论出来前,拒绝火化尸体。
随手写出的诊断书
陈绪金“初步诊断死于心肌梗塞”的诊断报告,出自修水县人民医院内二科主任朱朝阳之手。3月2日,死者多名亲属前往该医院院办和医务科,索要诊断报告,被告知已被有关部门拿走。
3月3日,本报记者辗转联系到朱朝阳,朱在电话中说出了一个惊人事实。该段通话录音显示,死者陈绪金系“被心肌梗塞”死亡。
朱在电话中说,2月16日5时35分左右,陈绪金被送到医院,“呼吸心跳都没有了”,但是按照医院规定,必须抢救半个小时,所以死亡时间写的是6点05分。
朱说,当时看守所来人向他介绍了死者的情况,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也分别来了两个人,“当时我们也没有办法,他们要你写一个诊断出来……他们说在看守所都有点呼吸,我们也搞不清楚,只能随他说。”
“我就随手诊断写个心肌梗塞可疑,别的东西我也不好写。我也说个实在话,对这种没有呼吸心跳的人,没有做任何检查,我们不能乱下结论。这个东西两边我都不好偏向,我就只能根据他们反映的情况随意写一个,又在后面加了个问号表示可疑。”
朱说,“我不可能没有依据写个是打死了的,或者是怎么样,当时让我下一个结论,我只能下这样的结论。”
最后定论为“病死”
“心肌梗塞”的说法最终未获证实。3月10日上午,县政府召集9名死者亲属公布了一份签署日期为“3月4日”的尸检报告。
这份长达9页的报告显示,死者头面部、躯干部和四肢共发现70余处表皮剥落或皮下出血,“据损伤形态分析,死者体表损伤系与表面粗糙物体接触形成”,除体表擦挫伤外,死者大脑底面发现陈旧性挫伤,“非直接暴力打击形成,符合脑组织直接撞击隆起的骨嵴形成。”
尸检病理检验另发现,死者生前患有肾上腺髓质增生、慢性胸膜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间质性肾炎、肠炎等疾病。报告分析,“肾上腺髓质增生可导致自主性儿茶酚胺分泌过多,并可产生相应的症状。据调查反映,死者2010年2月16日出现突发晕倒和头晕、心慌、出汗、面色苍白、心跳较快等症状、体征,2010年2月16日又突然摔倒,这些症状,体征与肾上腺髓质增生发作症状相符。”
报告“鉴定意见”为:陈绪金系肺、肾功能不全的基础上由于肾上腺髓质增生,异常分泌儿茶酚胺导致心、肺等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死亡。排除死者系机械性损伤致死、机械性窒息致死、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性。
死者女儿陈思当即提出质疑:死者身上的伤怎么来的?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匡钧解释:陈绪金被抓前,酒店老板曾用啤酒瓶和雨伞打过陈绪金;1月3日被抓当天,陈曾从自己家窗户旁边的楼梯跳下;1月26日,陈绪金在看守所有过一次晕倒。
匡还透露,2月16日出事当天,陈绪金因拉肚子多次起夜上厕所,大小便拉在监室的垃圾桶里,整个房搞得很臭,被同号监室的羁押人陈某殴打,但据调查,陈某对陈绪金的殴打不会致死。对陈某的打人行为会依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看守所长被停职
县公安局负责人同时宣布了对本案相关人员的处理:对修水县看守所所长樊练武予以免职;分管民警停职接受调查;当天值班民警接受调查;公安局分管领导向局党委作书面检查。
3月10日,死者家属通过律师向某司法鉴定机构就尸检报告做了咨询,对方反馈为:尸检报告中的“鉴定意见”并非“鉴定结论”,该鉴定报告依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反映”作出死因推断,有失严谨和客观,并且没有鉴定死亡时间,只有调查死亡时间。
3月12日下午,死者弟弟陈小华和女儿陈思向修水县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查组向家属公布案件的调查结论,遭到拒绝。县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说,经尸检鉴定犯人系病死,家属没必要拿到相关资料;而且没有县委的同意,按检察机关的办案纪律,不得对外公布。(本文来源:浙江在线 )
看守所里新名词:各种“死法”令人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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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喝水而亡,一个崭新的传说。
2、开水很无情,喝水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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