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深夜12时许,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匡钧再次召集相关部门和5名家属代表开了第二次案情通报会。
县检察院一位张姓负责人在会上通报了初步调查结果。他说,事发后县检察院成立了由10人组成的调查小组,经过一天来的调查,初步结论如下:陈绪金的死排除暴力行为,CT检查表明,死者颅内无异常情况;陈绪金系于2月16日凌晨起床小便,不慎摔跤,凌晨5点左右,同牢房的羁押人发现陈晕倒在地,被送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陈的死亡原因初步诊断为心肌梗塞,死亡时间为当日凌晨6时05分。
家属当即质疑,死者脸上和颈部的伤怎么解释?张解释是由于摔伤造成的。
翌日,死者亲属递交了申请江西省公安厅法医进行尸检的书面报告。
尸检鉴定意见:最后定论为“病死”
2月19日下午3点,在有死者4名亲属在场的情况下,来自江西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3名工作人员及法医对尸体做了解剖。
3月10日上午,县政府召集9名死者亲属公布了一份签署日期为3月4日的尸检报告。
这份长达9页的报告显示,死者头面部、躯干部和四肢共发现70余处表皮剥落或皮下出血,“据损伤形态分析,死者体表损伤系与表面粗糙物体接触形成”,除体表擦挫伤外,死者大脑底面发现陈旧性挫伤,“非直接暴力打击形成,符合脑组织直接撞击隆起的骨嵴形成。”
尸检病理检验另发现,死者生前患有肾上腺髓质增生、慢性胸膜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间质性肾炎、肠炎等疾病。报告分析,“肾上腺髓质增生可导致自主性儿茶酚胺分泌过多,并可产生相应的症状。据调查反映,死者2010年2月16日出现突发晕倒和头晕、心慌、出汗、面色苍白、心跳较快等症状、体征,2010年2月16日又突然摔倒,这些症状,体征与肾上腺髓质增生发作症状相符。”
报告“鉴定意见”为:陈绪金系肺、肾功能不全的基础上由于肾上腺髓质增生,异常分泌儿茶酚胺导致心、肺等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死亡。排除死者系机械性损伤致死、机械性窒息致死、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性。
死者女儿陈思当即提出质疑:死者身上的伤怎么来的?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匡钧解释:陈绪金被抓前,酒店老板曾用啤酒瓶和雨伞打过陈绪金;1月3日被抓当天,陈曾从自己家窗户旁边的楼梯跳下;1月26日,陈绪金在看守所有过一次晕倒。
匡还透露,2月16日出事当天,陈绪金因拉肚子多次起夜上厕所,大小便拉在监室的垃圾桶里,整个房搞得很臭,被同号监室的羁押人陈某殴打,但据调查,陈某对陈绪金的殴打不会致死。对陈某的打人行为会依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县看守所长被免职
县公安局负责人同时宣布了对本案相关人员的处理:对修水县看守所所长樊练武予以免职;分管民警停职接受调查;当天值班民警接受调查;公安局分管领导向局党委作书面检查。
3月10日,死者家属通过律师向某司法鉴定机构就尸检报告做了咨询,对方反馈为:尸检报告中的“鉴定意见”并非“鉴定结论”,该鉴定报告依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反映”作出死因推断,有失严谨和客观,并且没有鉴定死亡时间,只有调查死亡时间。
3月12日下午,死者弟弟陈小华和女儿陈思向修水县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查组向家属公布案件的调查结论,遭到拒绝。县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说,经尸检鉴定犯人系病死,家属没必要拿到相关资料;而且没有县委的同意,按检察机关的办案纪律,不得对外公布。
调查:大夫随手写出诊断书
陈绪金“初步诊断死于心肌梗塞”的诊断报告,出自修水县人民医院内二科主任朱朝阳之手。3月2日,死者多名亲属前往该医院院办和医务科,索要诊断报告,被告知已被有关部门拿走。
3月3日,朱朝阳在电话中告诉记者,2月16日5时35分左右,陈绪金被送到医院,“呼吸心跳都没有了”,但是按照医院规定,必须抢救半个小时,所以死亡时间写的是6点05分。
朱说,当时看守所来人向他介绍了死者的情况,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也分别来了两个人,“当时我们也没有办法,他们要你写一个诊断出来……他们说在看守所都有点呼吸,我们也搞不清楚,只能随他说。”
“我就随手诊断写个心肌梗塞可疑,别的东西我也不好写。我也说个实在话,对这种没有呼吸心跳的人,没有做任何检查,我们不能乱下结论。这个东西两边我都不好偏向,我就只能根据他们反映的情况随意写一个,又在后面加了个问号表示可疑。”
朱说,“我不可能没有依据写个是打死了的,或者是怎么样,当时让我下一个结论,我只能下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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