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帅
3月28日傍晚,山东济宁市郊区洸府河桥下出现多具婴儿遗体。据初步推测,婴儿遗体为当地某医院处置不当、随意丢弃所致。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钟海涛称,初步调查,这些婴儿遗体,可能是引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
关于死婴属于医疗垃圾的说法,受到了许多质疑与批评。多具婴儿遗体被丢弃的事实,本已让人在心理上接受不了,同样难以接受的,是这种死婴属于医疗垃圾的诠释。毕竟,婴儿遗体管理不严格,随意丢弃不但会污染环境,造成疾病传播,还有可能会引起不安的社会心理情绪。但在这位卫生管理者看来,“死婴当医疗垃圾”并无不妥。这种观念显然与大多数民众的感受与意见形成了一种冲突。
那么,这位官员说错了吗?当然没有。在当前的大多数医疗机构,按照相关卫生管理规则,无人认领的死婴往往会被当作一种特殊的病理性废物,要求定期统一送到火葬场焚烧处理。而病理性废物的确是被归类于医疗垃圾的一种,尽管医疗机构会严格要求,病理性废物有专门的关于收集、运输、暂时存放和处理的种种规定,这也是一种沿袭了多年的行业管理规则。
我们一向强调尊重人的生命,这理所当然地包括他们“走后”的遗体。难道婴儿就不是人吗?为什么他们死后,遗体就被当作“垃圾”处理?
一个人应当有尊严,这种尊严不应当随着生命的结束就荡然无存。在法律上,我们不是还专门设立了侮辱尸体罪来保护公民的这种尊严不受践踏吗?把“死婴归类为医疗垃圾”,往尸体上包裹上一个标着医疗垃圾的垃圾袋,这是一种对死者的不敬,对生命尊严的侵犯。这种行为不可取,应该摒弃,这种行业规则更应该尽早修改,重新建立起一种更人性的管理,以在根源上铲除这种无形的歧视与心理伤害,也只有真正铲除这种死婴被当作医疗垃圾的落后观念,并对那些违反法规的人进行必要的追责与惩罚,才能减少这种荒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相关报道见A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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