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9月6日报道 昨日,成都市建委下发通知,明确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一旦出现有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倍。
通知规定: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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