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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谁?
从2009年5月起,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城镇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
申请租金补贴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使用面积低于9.8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什么是无房户?
(1)承租他人住房(包括租住他人私有住房、租住他人的公有住房);
(2)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
(3)居无定所;
(4)借住父母、子女住房;
(5)1998年元月1日前拆迁,至今未安置住房的拆迁户(无论当时是否进行货币补偿);
(6)与他人合住单位职工宿舍;
(7)虽然居住单位公房,但按照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的(只针对租金补贴);
(8)虽然在农村有住房,但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的一头沉家庭,农村住房不予计算面积。
如何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申请家庭首先应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租金补贴保障条件后,申请家庭可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持书面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或认定低收入家庭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领取《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
申请实物配租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家庭(其中与他人合住单位职工宿舍、按市场租金租赁公房的除外)。
何种情况可收回实物配租住房?
(1)配租期间,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实物配租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2)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3)经民政部门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4)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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