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25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推出车辆管理方面新举措。
注册登记时不需安全技术检验
《通知》要求:一是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轿车产品,办理注册登记前,都无需再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二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两轮摩托车,也无需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的实施,既可以大大简化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程序,有效解决群众往返机动车检测站和车辆管理所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办理登记前检验车辆的费用。
据介绍,目前,免检的国产轿车只占注册登记轿车的10%左右。新政策实施后,所有轿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均不需要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厂家随车配发机动车拓号和外观相片
《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和半挂车出厂时生产厂家要随车配发实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并拍摄和制作相片。
据悉,这两项新措施实施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时间将减少约二十分钟,一辆免检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将缩减至半个小时以内,同时也为群众节省费用。
卧铺客车须装备行驶记录仪
《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产品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承载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卧铺客车产品还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另外,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备汽车行驶记录仪。
重中型货车须统一配装整车出厂
《通知》要求,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要符合相关国标规定。二是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厢、各类罐体、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等,必须按照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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