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崔永利) 西安市民吴女士以高速公路不高速起诉省交通厅,要求被告退还50元钱的过路费。昨日,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昨日,雁塔区法院给原告送达裁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所诉被告之间有直接法律关系,原告应当以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为被告另行起诉”,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起诉。吴女士不服裁定,已决定今日提起上诉。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交通厅是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机关,不是连霍高速潼关至西安段的经营管理者。此外交通厅在车辆通行费票证上加盖印章系履行规定的监管义务,但不是收费主体。原告一直认为,票面上加盖的是交通厅的印章,所以应该起诉交通厅。
昨日,原告代理律师周文海认为,他们已经在开庭时追加了高速集团为被告,但是法院不知为何没有采纳。所以,原告今天将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今年5月2日下午3时27分,吴女士驾驶小车从东向西进入连霍高速潼关收费站返回西安,但一路上由于施工,有的路段车辆限速只有30公里,整个路段限速路程长达130公里。当日下午6时10分,吴女士才回到西安。对此,吴女士要求省交通厅返还潼关至临潼段的车辆通行费5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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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上午10时,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女士状告省交通厅“高速路不高速”案件。吴女士在此案中要求省交通厅退还50元钱的过路费。开庭中记者注意到,省交通厅是否应作为被告,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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