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没有正当的程序规范,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这是导致“被精神病”的直接原因
“我真的想呼吁相关部门完善法律,加强对强制送治的监督约束。”朱金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经历了这些,她才知道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强制收治的对象,不管是正常人还是不正常的人,“到了医院之后是我母亲的代理律师帮我办理的入院手续,一直到住进病房我都没有见到医生。这太可怕了”。
就在朱金红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自己遭遇的同一天,有民间机构发布了我国首部《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报告的牵头执笔人、深圳律师黄雪涛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目前由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很多人“被精神病”却无力逃脱。
“这种情况的共性是送治人与被送治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原因是隔离治疗使送治人获利,同时医疗机构从中获取商业利益。”黄雪涛告诉记者,由于精神病院缺乏保护病人的动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出现给钱送治就接收的情况。
“朱金红正是这种情况。”黄雪涛告诉记者,在看到朱金红母亲接受媒体的采访后,她才知道原来医院是以她母亲代述的病情和出具的一些治疗精神病药物购买凭证将她收进医院的。
对此,参加《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发布会的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说:“目前精神病强制收治存在两种常态,即应该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没有钱治疗被拒之门外,不该被收治的个人却被强制治疗。这种稀缺医疗资源错配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面临来自精神病院和未收治患者的双重威胁。”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正如张赞宁所说,“被精神病”的案例并非个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陈淼盛被单位强制送治治疗致死案也是相同类型的案例。
北京化工研究院认为员工陈淼盛有精神病,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长达13年,陈淼盛多次要求回家、其妻等家人多次要求接出院都被拒绝。
“非自愿住院没有正当的程序规范,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这是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黄雪涛对记者说。
据了解,一些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中明确规定,否认自己有精神病的人无权拒绝住院。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为例,其中规定“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决定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黄雪涛向记者介绍说,通俗地讲,“自知力”就是是否承认自己有病。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也提到,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入院收治的指征之一就是“拒绝接受治疗者”。
这些条例在实际执行中也得到了充分的演绎。朱金红告诉记者,她在住院期间,医生曾对她说,进了精神病院,法律就不管用了,我说你有病你就是有。
精神病患者属于医学概念,无行为能力人则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在收治行规中,医学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而医院僭越了司法权,医生也就随之僭越法院的权力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近年来,围绕精神卫生立法的关键——精神病患者的诉权和入院是否需要司法程序的争论愈演愈烈。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提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陈甦曾经提出,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住院只能适用医疗规范,不能适用法律规范。
也有精神病院的医生认为,病人来了我们就治疗,这与治疗其他人并没有区别。
对此,黄雪涛认为,自主决定、自愿入院是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当今世界普遍施行的精神病患者就诊和入院方式。然而在收治行规中,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住院被定性为“自愿住院”,“这些收治规范将医疗行为中需要患者同意的地方,以‘患者或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的方式,把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同意等同于本人的同意”。
“这是把判断行为能力的法律标准偷换为医学标准。”黄雪涛进一步解释说,很多人认为精神病患者就是无行为能力人,需要他人决定是否入院,但其实两者不能等同。精神病患者属于医学概念,无行为能力人则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在收治行规中,医学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而医院僭越了司法权,医生也就随之僭越法院的权力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这是非常危险的,掌握这套模糊的精神病医学标准的医生能够很容易否定公民的自主能力,阻碍我国法律体系对公民权利提供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黄雪涛说。
陈淼盛案的代理律师李仁兵也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把自愿作为原则、强制治疗作为例外,精神病收治需要符合非常严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应该推进精神卫生立法由管理法向推进权利保障法转向,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受到保护。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精神病,所以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救济制度。”
“我很幸运的是逃了出来,得到了妇联、人大和南通市政府的帮助。但是精神病院的‘送来就治疗’、‘谁送谁接’、‘强制用药’、‘限制人身自由’等行规存在一天,就有可能有人因为‘被精神病’而遭受痛苦。”采访结束时,朱金红说,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精神病强制收治的监管,希望能少一些像她这样“被精神病”而遭受痛苦的人。
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对朱金红的遭遇表示同情,他认为,精神病治疗的目的不应该仅仅是为了公共安全而要求患者住院,更应该是为了患者的康复和回归社会。如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可能受到侵害,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保障我们每个人的权利。
“要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我们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有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同时,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服务。”黄雪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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