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认为是开发商没有履行义务才导致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西安世家星城的60位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昨日的庭审中,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登记义务,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而开发商则以没有义务、超过诉讼时效等为由进行答辩。
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履约
2006年10月,张先生花26万余元在世家星城三期买了一套房子,与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据张先生讲,合同约定2007年底前交房,开发商应该在交房后360日内,把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他们提供的资料报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责任,业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开发商应按已付房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可房屋交付后,房地产公司至今未给业主办理房产证,而我早已付清全部的房款。”
今年7月,包括张先生在内的60位业主将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登记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其中56位还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延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以张先生为例,其请求的违约金为7872元。
昨日,业主一方的代理律师表示,此前数日还有120户小区业主起诉该房地产公司的案件已经开庭。
开发商代理律师称——
“合同未约定为业主办房产证义务”
“不存在义务,就谈不上违约”
昨日,雁塔区法院在电子城西京社区公开审理此案。针对60名业主的诉请,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公司没有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合同义务。“合同只对答辩人(该房地产公司)报送资料备案的义务作了约定,整个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办理房产证及何时办理的约定”,代理律师认为,“既然不存在义务就谈不上违约。”
此外,开发商的答辩中还称,“退一步讲,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办证义务,原告的违约金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再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违约,原告并未因房产证未办理而遭受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也不应支持或应予以降低。”
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法庭宣布不再主持调解,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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