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210交通肇事案回顾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当车行至108国道长安区斗门街道办协和搪瓷厂门口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初中学生,致学生王方圆、张赛当场死亡,张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将贾晓梅、贾航利连同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后逃逸,两学生不幸死亡。
王双娃逃离现场后,继续驾车前往户县千王水泥厂,在厂内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并卸下车牌。车开回泾阳县一石料场后,王双娃和王哲仔细查看肇事车辆,随后打电话给妻子王小娟,告诉她自己开车撞了人。王小娟赶至石料场,在得知丈夫执意出逃的打算后,将随身所带现金1000元交与王双娃。王双娃遂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车弃于南环加油站,后搭乘汽车逃往乌鲁木齐。2009年2月15日,王双娃迫于压力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昨日下午,西安市中院对王双娃在长安区斗门撞死四学生案,作出一审宣判:王双娃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双娃的妻子王小娟因犯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王双娃的儿子王哲犯毁灭证据罪,但由于年龄不足18周岁,免予刑事处罚。
王双娃:希望人们以我为戒
下午2时30分时,王双娃、王小娟和王哲被法警同时带入法庭,接受宣判前,法警替三人分别打开手铐、脚镣等械具,三人依次就坐在被告人席。
法庭宣判后,王双娃当庭表示将上诉,他的妻子和儿子均表示不再上诉。王双娃说,他对不起所有的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属,虽然知道一切已经无法弥补,但他还是要向他们道歉,希望能取得他们的谅解。但王双娃同时表示,判决中的一些内容与事实不符,所以要提出上诉。“我后悔自己曾经的行为,我的良心已经受到了极度的谴责,但我也知道现在说什么、做什么都晚了。如果上诉后,法院依然维持原判,我希望我的儿子和妻子能好好活着,也希望人们以我为戒,不要让这样的悲剧再出现。”
受害人家属:希望孩子能安息
昨日,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同时出庭。法庭判决后,原告席上一片哭泣声,受害人王方圆的父亲含着眼泪,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感谢,也希望孩子在天之灵能瞑目安息,“能给孩子一个最后的交代,这是我们能为孩子做的唯一一件事了。”
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家属们均表示满意。但对王双娃要上诉的请求,他们纷纷表示气愤。
法院同时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3.7万元(不含已付的8000元);王双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03万元,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扣押重型自卸货车依法拍卖,所得款项赔偿给各原告人。王小娟、王哲不是本案的共同致害人,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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