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的透明度
一边是普通人越来越“透明”,一边却是官员和政府,许多本该更透明的事情还在灰幕之中
对于目前“实名制”的不满,还在于透明度本身的不平衡。
全国政协委员崔琳曾于2007年“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言推行公务用餐费用公示制和实名制,让公务招待事务接受行政审计和民众监督,被舆论评价为“惟一表达民意的实名制”。
崔琳的举动无意间点破了这样的事实:一边是普通人越来越“透明”,一边却是许多本该更透明的领域还在灰幕之中。无论是对遏制腐败有奇效的“金融实名制”和“阳光法案”(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还是意在促进“政府透明”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均步履维艰。
1993年8月12日晚,上台伊始的韩国总统金泳三突然发布总统紧急财政经济令,宣布从即刻起,在韩国境内实行金融实名制,违反者将受重罚。仅仅一个月,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及检察总长朴钟吉等一大批高级官员不得不相继提出辞职。与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紧密结合的金融实名制,使得大批不法财产难以隐匿。
遗憾的是,金融实名制在中国,仅仅船到中流,远未抵岸。
2000年起推行的个人存款实名制,仅对2000年4月之后有效,此前既往不咎,让反腐效力大打折扣。之后在证券领域的实名制,也频频被规避,有关信息披露、市场禁入等方面的监管规则常常被视为空门。
2010年曝出的李绍武PE腐败案即是最好的案例。
自2001年来,国信证券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通过妻子邱利颖的名义及其控制的公司等方式,参股多家上市公司,包括在IPO前突击入股,获取了几十倍的暴利。
被曝光的仅是冰山一角。“比如上市公司中,一些个人股东不太方便出面,只要谈妥了,就可以找人代持。”一位业内人士说,现行的监管水平和效率下,诸多不能见光的实际持股人或违规获利者隐藏在重重雾霭之后,他们的身份是否会被曝光,几乎完全被动地取决于合谋者反目的可能性。
如果这些躲在“保护膜”之下的人物,具有某些权势资源,则即便是圈内共知的情况,他们也能安然若素。
而中国的金融实名制并没有像韩国那样揭开大规模的弊案,学界倾向于认为,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国缺乏相配套的“阳光法案”。
中国目前仅在执政党的政策和纪律规范方面,制定有一些有关官员财产等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尽管民间呼吁多年,“阳光法案”至今在国家法律层面无实质性突破。2008年开始的一些地方实践,如今看来也并没有开拓出一条“下行上效”的改革局面。
官员个人的透明不够只是一个方面。政府的透明度,尽管有进步,但距离“阳光政府”仍然遥远。
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曾被寄予厚望,但“纸面之法”向“生活之法”的转化仍然非常缓慢,“知情权”作为一个美好的概念,距离实际的社会生活还距离甚远。
老百姓关心的征地、拆迁、办公招待费、公车使用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很难得到答案。各地纷纷出现的“信息公开第一案”中,申请政府公开的信息五花八门,但对于带有公共性质的棘手话题,通常得到的答复是:“信息不存在”、“属于内部信息”、“影响社会稳定”等。
更有甚者,河南省南阳市青年王清依据《条例》向南阳市181个行政部门提交了七项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要求公开“三公”消费(公款招待、公车消费、公费出国)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只得到18份“牛头不对马嘴”的回复。他一度还被当地官方认为是“收集情报”的间谍而被跟踪。
今年9月28日——国际知情权日,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发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09年度》,也证实了中国行政透明度的尴尬现实。该中心组织的课题组根据其制定的测评体系对30个省级行政单位和43个国务院下属机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情况作出了评价,结果前者的及格率仅为40%,后者则更是低至4.7%。
而公开不足的另一面,是保密的加剧。
2010年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在保障公民知情权、解决旧法落后导致的妨碍政府透明的问题上没有大的突破,在保密方面却进一步强化,曾试图增加规定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报告泄密的义务。
尽管这一条款后来被删除,但仍增加了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配合泄密案件调查”的规定。而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未获得同等重视。
种种情形之下,如今层层递进的实名制,其实效可能造成一块横亘于官民之间的“车窗玻璃”,透过玻璃——“他看你,清清楚楚;你看他,模糊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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