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透明度正解
“在导入实名制之前,首先应该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落实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确保以实名发表言论的自由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一边是“透明社会”的趋势不可阻挡,一边是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无从保障。
尽管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中国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制仍然严重残缺,目前零星查处的罪案远未从促进现实的根本改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律专家、工信部网间互联法律专家王春晖博士认为,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有关隐私保护的关联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在当今如此发达的信息社会中,“这些法律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可操作性”。
实际上,时至今日,作为公民基本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隐私权,尚未被中国的立法明确确认。
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作出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只是将侵犯隐私的行为牵强附会地适用有关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2002年曾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在第四编“人格权法”中增加规定了隐私权。
不过,该编的“人格权法”至今没有出台,中国的隐私权法律依旧处于残缺之中。
目前国际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借鉴国际经验,2003年,原国务院信息办(后并入新成立的工信部)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原国务院信息办组织起草了一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原国务院信息办政策规划组司长秦海(现为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透露,草案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邮件、健康医疗信息、职业情况、资产状况、婚姻家庭信息等等任何可以确立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了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是宪法权利而不仅仅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一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民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配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机结合的体系。”参与立法起草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说。
2008年,该草案已呈交国务院。不过,至今立法进程尚不明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该法并未被列入,只是属于“继续开展研究论证,视情况作出相应安排”的项目。
与“保护法”踯躅的立法进程相比,是有关手机、网络实名制的各类通知、规定、办法的突飞猛进。
学者们指出,诸多“实名制”措施涉及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未经审慎研讨和民主商议,也未经全国人大的立法等途径,就由各种法律层级低下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不符合相关法治原则。在权利保障措施基础未立之时,各种“实名制”的突进使得个人处于“透明人”的危虞之中。
而且,从必要性、实效性等方面考量,很多措施也值得商榷。所谓“菜刀实名制”“洗浴实名制”等,在坊间甚至沦为笑柄,而手机、网络实名制等能否达到政策初衷也值得探究。
例如,对于手机实名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吕好质疑:治理垃圾短信所带来的效果,是否足够大过了人们要求匿名通信的隐私权要求?实行实名制后,能否杜绝垃圾信息泛滥?有没有更智慧的治理方法?
张吕好说,问题的核心在于,实名制是一种过于沉重的治理手段,就如同要求所有人戴着自己购买的GPS实名活动,以防私人或公共场合的任何“破坏”活动,动员的范围和成本之巨难以想象,还会造成对人们选择匿名通信的自由的剥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院研究员周汉华也认为,把维系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希望寄托在各种“实名制”上,是非常极端的看法。事实上,各国都在探讨更有效的管理手段,比如社区自治、技术手段的监测等。
而且,技术革新的速度将远超政府管制更新的速度,希望通过实名制强化管理的做法,最终会落空。事实上,“目前中国推出的固网、移动网IP实名制技术,现在都已经被攻破了,手机实名制也会面临同样的结局。”周汉华说。
一个可资例证的现象是,伴随着“网游实名制”的实施,网络上出现了类似“身份证生成器”的软件工具,上网者可以随意生成各种“实名身份”,实名制的藩篱被轻易突破。
而对于实名制对表达自由的影响,季卫东教授说,“在导入实名制之前,首先应该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落实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确保以实名发表言论的自由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还要确保互联网之外的公众媒体也能开放言路,鼓励实名建言的公益精神。”
资料
手机实名制
目前,世界上强制实行手机实名制的国家及地区并不多,有韩国、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南非等。
韩国从2001年起,就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韩国人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然后由售货员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
新加坡要求运营商利用身份扫描系统登记用户,实施手机实名制。
希腊国会立法于2009年6月推出手机实名制。
泰国由政府部门发布法规,强制要求实推行手机实名。
澳大利亚的手机付费制度与中国一样,后付费和预付费两种制度并存。对于后付费用户,已经实施实名制;对于预付费用户,从2004年起,等同实名制一样管理。
美国的手机用户分为合同式和预付费式,只有前者才必须实名制。目前,选择合同式服务美国的手机用户约占81%。英国主要是电信运营商通过商业合同的方式要求移动用户提供姓名、住址或办公地址、Email地址等信息。
大多数国家的手机实名制均有相关法律措施保障。如德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和《商业合同法》,要求手机消费者提供给运营商的个人数据必须被严加保密,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否则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追究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奥地利也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每一份手机入网合约中,运营商都要详细承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并且向用户提供良好的信息保密措施。
电信实名制本身是一项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的制度,实施前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凝聚社会共识。如2003年瑞士决定对手机充值卡实行实名制前,就经过全国性的辩论。
网络实名制
目前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极少,韩国可能是全球首个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
但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既不是一步到位,也不是全国“一刀切”,而是逐步推进的。2007年6月,韩国对日访问量超过30万人次的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采用实名制;从2009年4月开始,将采用实名制的范围扩大到日访问量超过10万人次的其他153个网站。
绝大多数国家是通过法律而不是靠实名制管理互联网。其立法出发点及其法规的原则内容大致相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优先,保障公民基本权益,重点保护未成年人,打击网络犯罪。
比如,为了避免互联网某些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各国都有专门立法。美国2000年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法国1998年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德国2009年出台了旨在保护儿童的《阻碍网页登录法》。日本从2003年9月13日开始,实施交友类网站限制法,禁止此类成年人网站向儿童提供交友服务。此后。日本政府从2009年4月又出台了《加强青少年网络环境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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