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提请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作出大幅调整,草案在重新测算后明确乘用车仍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车船税,同时降低排气量为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税额幅度。
绝大部分车主税负不增加
【此前内容】现行规定小型客车按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统一计征。一审稿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税额幅度为60元至5400元。
【为何修改】目前2.0升及以下乘用车占乘用车总数的87%左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指出:“这样,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基本持平。”
验车时应提交纳税证明
【二审草案】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此前内容】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为何修改】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是否纳税与检验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关系。有些社会公众对此也提出了意见。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数据较全,规定由其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
按游艇长度征收车船税
【二审草案】按游艇长度为计税依据征收其车船税,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授权国务院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此前内容】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为何修改】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车船税法应对游艇的税额幅度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鉴于游艇的长度与价值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一些国家也以长度作为计税依据,从游艇登记管理实际和征管可操作性考虑,建议在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中规定,以游艇长度作为计税依据。
删“两高”车船加税规定
【二审草案】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并在车船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车船税减免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前内容】草案一审稿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为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宜瑜提出,“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加收车船税”的说法不太合适。“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赋来调节,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其他部分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类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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