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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今日研究上调个税起征点 近年调整一览
http://news.hsw.cn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1-03-0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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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2日电 (财经频道 王晔君)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与网民交流公平分配问题时称,国务院将于今天讨论上调个税起征点问题。中新网财经频道梳理各方资料后发现,我国自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后,个税起征点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维持在800元,曾经在2005年和2007年分两次调高了个税起征点。

  个人税起征点调整历程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期限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月薪6000元 上调500元,少交75

  以月薪6000元的工薪阶层为例,在目前免征额为2000元的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2000×15%=475(元)

  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免征额上调为25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2500=35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1500×15%=400(元)

  上调1000元,少交150

  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免征额上调为3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30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1000×15%=325(元)( 阅读资料

编辑: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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