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现场

审判现场旁听席
四川新闻网自贡5月9日讯 (杨勇军 刘峰齐 张迎春 记者 陈祖华)今日上午9点,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第一例醉酒驾驶案,对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荣县公、检、法相互配合,在“五一”期间扎实开展了为期两天的“迅雷行动”,抓获醉驾人员三个,在辖区内打响了“醉驾入刑”第一枪,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5月1日,李某驾驶机动车辆经过荣县旭阳镇荣州路段时,被荣县交警大队拦下。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荣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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