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很受观众喜爱。供图/新华社
单位文物犯罪成监管“真空”
从北京市法院1997年10月到2011年3月间审结案件的情况来看,妨害文物管理犯罪中处罚最多的犯罪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俗称“盗墓”,共18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最低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且均并处罚金。其次是倒卖文物罪,共计3件。此外,同一期间北京市法院审结的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和过失损毁文物案件3件,均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状表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主体,均未包括单位在内,即实施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和过失损毁文物行为的单位至今未进入刑法惩治的范围。
由于“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刑法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客观上形成了“真空”。由单位实施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和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时,没有相应刑法条款对其进行惩治,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此类行为。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大多以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整顿了事,并不能够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
用刑法震慑单位文物犯罪
造成文物、名胜古迹屡次被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从立法这个最有效、最根本的方式上着手来保护这些宝贵的遗产。我们建议对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这三个罪名增设单位为犯罪主体。这种增设的必要性在于:首先,大部分实施此类行为、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主体为单位而非个人。自然人由于其能力、条件有限,在妨害文物管理类犯罪中更多存在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中。大规模损毁、破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只能是由单位来实施,将单位增设为犯罪主体更加有利于对此类行为的监管、惩治。
其次,由刑法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具有最强的惩罚力度,将这些行为由刑法来进行规制,加大犯罪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护文物、名胜古迹。
再次,将此种行为予以犯罪化,产生一个评价此类行为的恒定标准,有利于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以往此类行为由政府来进行管理,自由裁量的成分较大,一方面容易造成监管者自己实施不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关注多,处罚力度大;社会公众关注少,处罚力度小”的局面。将此种行为用刑法恒定标准进行规制,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具体案情来对此种行为统一做出公正的判决,可打消实施破坏行为的单位的侥幸心理,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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