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矿唯一依据是和村组签的
刘老板拿不出采矿的手续,他说采矿手续都在大老板王小平那儿,王小平却联系不上。不过,刘老板比较自信地说,他们和屈家河村一组签订了开山采石的合同,这是他们唯一的“合法依据”。
屈家河村一组组长屈育芳说,他们双方确实签订了“采石合同”,将该村的旧石场以一年一万元的承包价承包给了王小平的石料厂,承包期从2010年1月到2013年1月。“石料厂爆破确实造成村民窑洞损失,我和石料厂联系协商,王老板答应给村民11万元补偿,这几天付了20%。”对于石料厂上缴的承包费的用途,屈组长说花9600元给村上安装了自来水系统,还有一万元的用途他没有说明。
当晚8时,屈育芳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拿到凤栖镇政府。在合同的第四条写到“乙方(宏达石料厂)根据需要可以加宽加长现有石场的采石面。”这个明显违背了土地和矿产管理条例和法规,当地采石场的规划只有洛川县国土局矿管股有权批复,村组没有这个权利。第七条“乙方要规范作业,安全生产,保证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生产经营中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全权承担。”该合同共七条款项,对乙方宏达石料厂是否持有合法开矿手续没有提及,对于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破坏的赔偿,也没有提及。
窑洞无法居住17户村民讨说法
眼看雨季即将到来,屈家河一组被宏达石料厂爆破损坏的窑洞至今没有得到修缮,村民也未获得应有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以屈军平、屈云峰、曲文强等为代表的17户村民联名寻找宏达石料厂要求合理解决窑洞损坏的赔偿问题:1.对于造成窑洞无法居住的(人家)要求重建窑洞;2.造成较轻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以经济补偿;3.宏达石料厂立即排除爆炸隐患,不准再开山放炮;4.对于居住在危窑中的村民,石料厂应安排住宿。但这四条要求,未被对方采纳。
记者在洛川县采访时意外发现,安监局出示给公安局的宏达石料厂“民爆品安全使用证明”竟然涉嫌伪造;而公安局称“给宏达石料厂提供炸药是把该厂当成炸药销毁场地”;国土局没有给该厂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宏达石料厂却如入无人之境开山炸石,肆无忌惮,这种种的表现迷雾重重。一个普普通通的石料厂,何来如此神通,竟然接连躲过相关部门的层层关卡而一路绿灯?如果当地国土局、安监局、公安局坚持原则,层层把关,何以会让400公斤炸药高悬在一个小村庄的头顶上长达半年之久?
石料厂竟成炸药销毁场
在宏达石料厂炸开的石层顶端,至今还埋藏着400公斤炸药没有引爆,成为当地村民的一块心病。记者采访时,从山边一条崎岖的小路蜿蜒而行,小心翼翼地走近炸药填埋地。虽然炸药拆去了雷管和引线,留下的洞孔也经过填埋处理,但仍存在着随时爆炸的可能,可在危险区附近,记者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
众所周知,对于民爆物品的管理,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和依法管理的行政行为,也是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6月3日,记者就屈家河村宏达石料厂用炸药炸山采石一事到洛川县公安局采访时,该局治安大队队长王龙告诉记者说,给宏达石料厂提供的炸药是从高速公路和西延铁路施工现场收回的废旧炸药,爆破之前,他们向延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作了汇报,经支队同意批准。同时,他们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把关,查看了宏达石料厂提供的安监局的“民爆品安全使用证明”,洛川县工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县国土局提供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县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文件资料,并对炸药雷管经过详细的登记后,经审查由富县平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爆破,洛川县公安局没有介入具体的爆破事宜,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问:“废旧炸药的销毁需要专门人员选择专门的场地,你们为何要选择一家石料厂销毁炸药呢?”对此,王大队长解释说,在屈家河采石场销毁废旧炸药,是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他们并没有责任。记者又问:“如果,公安机关将宏达石料厂当做废旧炸药销毁地,那么,对于所造成的群众窑洞的损毁,你们公安部门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疑问,王大队长不予回答,借故离去。另外,对于第三次爆破填充的400公斤炸药的安全处理问题,洛川县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彭副局长予以否认,他说:“据我所知,屈家河采石场只爆破了两次,没有第三次啊。”随后,他以另有工作安排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400公斤炸药的威力,可在8秒钟内足以使两座11层和一座23层高楼夷为平地,爆炸发生时距离爆炸中心5公里远的建筑物上的玻璃都有可能被完全震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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