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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两初中生被错关221天 检察院给8万元“封口”
http://news.hsw.cn    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2011-06-1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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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却尝到了牢狱的滋味。从2006年3月7日起,平湖市两名正在就读初中的男孩陷入了一起抢劫案的漩涡中,后涉嫌抢劫罪被关押了221天。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却尝到了牢狱的滋味。从2006年3月7日起,平湖市两名正在就读初中的男孩陷入了一起抢劫案的漩涡中,后涉嫌抢劫罪被关押了221天。

  其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因为这两个男孩在法庭上翻供,先后两次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到2006年岁末的最后一天,当地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决定不起诉。

  两名涉世未深的初中生虽然被释放,却仍然是有罪之人。

  他们的亲属到处奔波,上级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这两个初中生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

  洗清了不白之冤后,他们就被错误羁押221天等为由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但当地检察院拒赔一分钱。上级检察院决定由当地检察院赔偿2.1万余元。后当地检察院决定再给予每户救助款5.8万元,但前提是书面承诺“保证不再为此案向任何机关单位进行申诉和信访上访”。

  7个多月的牢狱之灾结束了,但这个冤案对他们造成了伤害,在他们的心里刻下了深深的烙印,令他们至今未能释怀。

  当年的两个未成年人,如今已经是成年人了。近日,他们向本刊反映了此事,“对于我们来说,这段屈辱的经历犹如一场刻骨铭心的噩梦,一辈子都不会忘记。”

  疑似“抢劫”反反复复,两初中生被羁押221天终获释
  
  周宏伟,1990年8月23日出生;周强,1991年4月12日出生。案发时,两人均系平湖黄姑镇中学学生,15周岁的周宏伟读初三,14周岁的周强上初二。

  2006年3月7日,几名警察突然来到学校,将正在上课学习的周宏伟、周强带到黄姑派出所,说他们是抢劫村里的小店的作案人。

  平湖市公安局经侦查,于2006年3月12日以涉嫌抢劫罪对周宏伟、周强取保候审。

  2006年4月5日,公安局侦查终结“周宏伟、周强抢劫案”后,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4月1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5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两个孩子在法庭上当众翻供。

  5月16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5月23日,即检察机关将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当天,公安局立即对周宏伟、周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关到了看守所。

  6月28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局对周宏伟、周强执行逮捕。

  7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8月9日,检察院又一次向法院提起公诉。

  9月5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9月17日,检察机关再次撤回起诉,并于一个月后又一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1月13日,公安局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周后的2006年11月20日,检察院又一次将周宏伟、周强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05年12月30日18时许,周宏伟、周强经事先商量,携带水果刀至本市黄姑镇韩苗村胡家滨六号桥丁永根开设的商店,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从店内劫得现金170余元及“石林”牌、“五一”牌等香烟30多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宏伟、周强的行为均应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周宏伟、周强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2月11日,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亲戚认为,经过这么多次的审理,早已真相大白,接下来法院肯定会宣告无罪。

  12月22日,检察院又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

  12月25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12月29日,检察院决定对周宏伟、周强不起诉。

  同日,周宏伟、周强获释,恢复了人身自由。

  这一天,距离“抢劫案”发生刚好是整整一年。

  这年的暑假,他们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

  周宏伟、周强被释放回来那段时间,别人跟他们其中之一打招呼,说的都是:“你放出来了?”还有人猜测,他们能出来是因为家里花了不少钞票疏通关系搞了监外执行。

  因为这个案子,两个孩子的学业被荒废,精神上受到了不小的打击。精神压力过重的周宏伟,无心在本校学习,转校至别的学校勉强就读。周强更是神志恍惚,休学在家,一度自闭,郁郁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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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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