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
省工商局局长李仲为介绍,《暂行办法》中明确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县级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履行职责时,根据不同的级别对相关人员的处理不同。
一、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对县工商局局长给予记过处分,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Ⅲ级),对县工商局局长给予记过处分,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该市级工商局局长给予警示训诫;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Ⅱ级),对县工商局局长降级,主管副局长撤职;该市工商局长记过处分,主管副局长记大过处分;追究省局相关人员责任;
四、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Ⅰ级),县工商局长撤职,主管副局长开除;该市局局长、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由省政府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省工商局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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