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刘女士与郭先生离婚后因分手费的给付问题对簿公堂。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郭先生应依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前妻分手费“首付”款3万元。
刘女士称,她与郭先生于2009年10月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郭先生给付刘女士15万元,首付3万,但郭先生一直没有给付3万元,现起诉要求其给付3万元。而郭先生辩称,3万元已在离婚当天给了刘女士。
法院认为,郭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该协议,郭先生应当给付刘女士首付款3万元。郭先生称已经将3万元首付款给付刘女士,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对此加以证明,故对郭先生的辩解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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