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欣然) 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集到各界意见和建议557条形成,提出我市三环内每户限养一只,禁养大型犬。犬类经营活动场所,应当远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等场所。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将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都划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犬类经营活动场所,应当远离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幼儿园,防止犬只扰民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目前我市犬只数量已超过30万只,而每年接受狂犬病免疫的不到3万只,因狂犬引发的伤亡事件每年都有发生;犬只死亡后尸体随意处置,也给公共卫生安全留下了隐患。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犬只检疫免疫。养犬人、养犬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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