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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IC供图
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明年年底前补缴养老保险,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相关通知,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此次出台的这项政策,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里,将涉及我省十余万人。
补缴对象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3.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怎样申请
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按本次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并向相应的人社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3名原同事证明亦可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如何缴费
此次政策涉及人员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缴费的方式也分得比较细,具体分为了三种情况。缴费情况中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情况一: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
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情况二: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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