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疑问
1 保管期间再丢失怎么办?
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除在公共场所拾获财物交由公安机关外,在企事业单位、旅馆拾获的财物应先交由单位、旅馆保卫部门保管并进行招领。有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士担忧,万一拾遗物品在保管招领期间再丢失或损坏,该如何是好?保管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警方人士对此坦言,这确实是一个难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作为收到拾遗物品的单位或场所,其保管失物并进行招领,本身已是一种帮助他人的行为,如果硬性规定其承担保管责任,难免不太人性化。
但该人士强调,凡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损毁拾遗财物的,一经查实,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失主不愿支付报酬怎么办?
拾遗者上交遗失财物并找到了失主,但失主却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支付价值10%的报酬,这该如何处理?
警方人士表示,失主认领拾遗物品时向拾获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规定》只是鼓励失主让利,遵循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而非硬性规定。
市民声音
对于《规定》提出的“有偿拾金不昧”,新快报记者昨日下午随机采访了15名市民,7人赞同,5人反对,其余受访者则抱“中立”态度。
赞同:义举善行也需实质奖励
在读大学生小汪说,拾到失物交到公安机关招领本身就占用了拾得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偿奖励拾金不昧能鼓励更多人行善,奖励是其次的,重要的是奖励这种精神,引导社会形成氛围”。
上班族的王先生亦赞同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现在人们对社会奖励见义勇为已普遍认同,拾金不昧也是一种义举善行,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反对:恐被小偷利用牟取报酬
某机关退休职工廖伯表示反对,因为拾金不昧假如变成有偿奖励的话,就会颠倒“不昧”这个中心,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说,是消极的,可能对社会传播这样一个信息:“有报酬才值得去帮人”。市民周小姐也认为,拾金不昧接受酬谢有可能会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成为一种获利的手段,比如可能导致小偷偷完东西后把价值不大却对失主重要的证件、资料归还,以牟取报酬,但如何界定失物和被偷物却并不容易。
他山之石
德国:一般报酬拾得人5%
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的3%;关于动物则依价值的3%。而拾得人违反报告义务,或在询问时隐瞒遗失物的,上述请求权即告消失。
在公共行政机关或者交通机构中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者,无请求报酬权利。
日本:
拾得人可获20%以下报酬
据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市民提意见途径
从即日起至本月19日可就《规定》向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意见,地址:广州市起义路200号;联系电话:020-83113457或83118298,电子邮箱:ydd1102@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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