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求意见稿中,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被进一步明确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并要求捐献为配偶关系的,需结婚三年以上或已育有子女。不仅如此,针对上述造假情形,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必须经过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由于《移植条例》仅规定对医疗机构实施准入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执业医师的资格亦需准入。
此前2006年,卫生部对器官移植技术实施资质准入,将从事器官移植的医院从600多家降为164家,但之后仍然发现有医院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2007年版《移植条例》中仅规定对违反条例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征求意见稿要求追究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09年,卫生部要求活体器官移植应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有多年肾脏移植经验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卢一平告诉《财经》记者,该规定发布后,一些省市卫生部门为避免假亲属证明造成的器官买卖问题,干脆完全不批准亲属活体移植。
这招“堵”的策略并非解决器官买卖等问题的良方。卢一平认为,省级部门常常不太了解具体情况,主要委托医院伦理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批,“至于能否得到严格执行,那就看医院了”。
死刑犯器官移植和活体器官移植均非长久之策,若不建立公民自愿捐献器官体系,器官移植则为无源之水。黄洁夫认为,有效地“疏导”,即建立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体系,方为出路。
此出路即心脏死亡器官捐献。2010年通过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对此作了操作规范的规定。同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与卫生部在天津共同启动全国十省市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就人体器官捐献的招募、获取和分配等工作进行全面探索。
2011年4月底,卫生部启动DCD试点工作,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以申请作为试点。
作为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顾问,现任美国纽约医学院移植及肝胆外科主任、教授吴幼民常常走访各地试点情况。据其了解,一些试点医院人员对DCD态度有较大转变,从最开始对DCD质量的担忧转变为打算大张旗鼓开展。因为中国DCD器官质量良好,器官来源更加容易,“器官就在自己医院的病床上”。
妥协后的科学选择
中国器官捐献多年纠结于DBD与DCD之间。标准的不确定,使得器官捐献无章可循。
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认可脑死亡。脑死亡的实施可以减轻家属负担,避免社会医疗资源的浪费。
虽然诸多学者力推脑死亡,但吴幼民调研后发现,中国尚缺乏开展DBD的根基,一是民众尚远未理解和接受脑死亡概念,在“抢救与放弃”尚有心跳的患者时,多选前者;二是在临床实践中,绝大多数中国医生没有“脑死亡”诊断经验。
依据《脑死亡判定标准(2009版)》,患者处于深昏迷、脑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后,需要进行脑死亡确认试验。然后进行脑死亡自主呼吸激发试验,验证自主呼吸消失。上述步骤均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时,方确认为脑死亡。
邻国日本亦遭遇脑死亡难题,尽管其1997年通过《器官移植法》,允许进行脑死亡移植,但因为其神经科医生不常规诊断脑死亡,所以器官移植并未广泛运用脑死亡标准。目前其器官来源仍以活体器官和可控性DCD为主。
在器官获取过程中,DBD供者一直维持有心脏搏动,器官更适于移植;而DCD供者一般已无心肺功能,器官会经历较长的热缺血时间,这就意味着器官可能经受组织缺氧、酸中毒、细胞破坏、炎性激活等问题,移植并发症的风险更高。
可控制性DCD,指有计划地终止潜在捐献者的呼吸机给氧,使心脏缺氧而停搏,及残余脑细胞彻底失活,等待死亡发生。院方可准确记录撤除心肺支持的时间,准确记录热缺血时间。因此,可控性DCD,是移植的较好选择。因其器官损伤较小,吴幼民认为可控性DCD与DBD的肾移植效果没有区别,肝移植有轻微区别。
从技术层面上看,中国医生取器官方面比美国还要快,这就缩短了器官热缺血时间。此前中国取犯人脏器均是在刑场等特殊情况下,这就要求快速摘取器官。
中国DCD器官质量较好的另一个原因是,为确定心跳停止的不可逆性,需观察至少2分钟,而美国采取5分钟。中国操作方式使热缺血时间更短,两者也都是被认可的科学数据。
业内普遍认为DCD不适合心脏移植,且胰腺和胰岛以及肺移植经验并不多。尽管如此,在黄洁夫、吴幼民等DCD赞同者看来, DCD是中国现阶段解决器官来源的科学决策。
可控性DCD的难处在于,面临“抢救与放弃”,即撤除重症患者的呼吸机与否的医学伦理难题,这需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医学规范。
选择DCD并不意味着中国要放弃DBD。黄洁夫在其文章中认为,在“脑死亡”尚未立法的客观条件下,中国器官捐献工作宜实行民众自主自愿选择死亡标准,管理层面仍以心死亡为统一标准为妥。
他分析,当公众能够准确理解“脑死亡”的定义,且医疗机构也有了成熟的“脑死亡”判定的资质、学术队伍时,卫生部将在适当的时机推动“脑死亡”标准的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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