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捐何往
只有明确器官捐献登记、规范有偿捐献、完善公平分配原则,方能破解器官严重匮乏困境
记者 孙滔
没有捐献就没有器官,没有器官就没有器官移植。这句移植界的流行语可谓一语中的。
2011年,卫生部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成为器官移植事业的重要节点。这意味着,业界将由此摆脱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和心死亡器官捐献(DCD)之间摇摆不定的苦恼。
按照卫生部副部长、著名器官移植专家黄洁夫的说法,DCD成功与否关系到中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兴衰存亡。
作为第三方机构,中国红十字会被委托负责器官捐献组织工作,其拟于2012年3月组织召开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的总结会议。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郝林娜告诉《财经》记者,红十字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为器捐体系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专门的机构和队伍,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红十字会还正在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改,并争取成立专门的器官捐献工作机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移植条例》)修订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2年修法计划,本次总结会议与修法关系密切,将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捐献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和缅怀纪念等职责,并解决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编制问题。此前《移植条例》仅规定,红十字会参与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上述动作均是继试点之后,为器官捐献铺展开来发力。只有明确器官捐献登记、有偿捐献与否、公平分配原则等捐献与分配政策,方能破解器官严重匮乏难题。
重压下的改变
为了捐献器官移植的开展,中国付出了大量努力,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及同年颁布《移植条例》,均为器官移植的合法化作出了努力。
这缘于中国面临器官严重匮乏,以及死刑犯器官移植、活体器官买卖带来的内外压力。
多年来,中国器官移植的压力未能改观。中国每年有约100万终末期肾病患者,约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而每年的器官移植手术仅约1万人次。
死刑犯器官移植方面,由于犯人有权利捐献器官,只是在特定情境下,其是否自愿主动捐献不容易界定。2011年,黄洁夫在《中华器官移植杂志》撰文提及,截至2009年底,移植器官中有超过65%来源于死刑犯,其中有超过90%的尸体器官来源于死刑犯。
但这一方式面临争议。2011年10月1日,著名医学期刊《柳叶刀》杂志发表宾夕法尼亚大学医学院教授凯普兰(AL Caplan)等人署名文章,其中即呼吁对于来自中国的死刑犯器官移植相关论文和研究进行抵制。
此外,相关压力还来自于活体器官移植,因为活体移植并发症的产生有违“无损害”的医学伦理原则。活体移植带来的器官买卖问题,更令人担忧。世界卫生组织(WHO)主管卫生技术和药物助理总干事霍华德·祖克尔(Howard Zucker)曾抨击器官买卖:人体器官不是备用零件,没有人能对人体器官设定价格。
鉴于此,部分国家开始禁止活体器官移植,尤其是非亲属活体器官移植。
国内活体移植不可避免地产生种种乱象,器官买卖案件则不时见诸媒体。2010年10月,卫生部组织拟定《移植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活体器官移植出现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黄洁夫曾于去年3月表示此修订稿可望在当年出台,却至今未成。
2007年颁布的《移植条例》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者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尽管这个要求已经比台湾五代血亲要求严格,但其后半句表述为器官买卖埋下隐患,因为器官买卖大多涉及伪造“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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