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情况考虑设“过渡期”
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按照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
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以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所以,执行小学生、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
新闻分析
像打击醉驾那样严格落实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无论是民主、严谨的立法过程,还是紧凑、高效的立法速度,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校车安全这一民生大事的高度重视。
学校、校车生产厂家和运营机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政府部门一定要意识到,校车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像依法打击醉酒驾车那样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气势,尤其要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和执法落实情况,利用对典型案例的严肃处理警醒、教育校车司机、校方负责人、基层分管领导等各方责任人,力争让校车安全条例在执行力上不打任何折扣。
按照条例规定,下一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校车安全条例的实施办法。如何在校车安全条例的框架内,制订出便于落实、利于执行的实施办法,将考验地方政府部门的能力和智慧,也是关系到校车安全条例地方执行力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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