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昨日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此时,距离甘肃省正宁县幼儿园校车特大交通事故尚不及5个月。21人的死亡,最终促成这一条例的出台,立法速度可谓空前。放在十年前,这样的交通事故,可能根本无法进入政策制定者的法眼,遑论因此催生专门的管理条例。这是时代的进步,其间既有民意的倒逼,也有决策者主动的迎合,当属官民互动的良性范例。
在该条例出台之际,广东省阳春市又有不幸的消息传来,一辆校车与货车相撞,造成3名儿童死亡,14人受伤。公安部门初步认定该校车存在超载行为。这似乎是一个预示:违规校车行为,不可能因一部管理条例而完全转入正轨。接下来相当长时日,我们注定仍将面对类似的悲惨事实。
不过,需要分辨的是,近几个月校车事故占据大量媒体版面,并不意味着校车事故真的是在增多,根本的原因在于媒体在议题设置中,将校车安全排序靠前;在几年前,一个死去两三人的车祸,根本不会吸引媒体这么大关注。媒体的曝光和政府的努力,相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校车事故。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刚性规范下,情况当会有进一步好转。
按照《校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校车享有路上行驶的“优先权”,如果机动车不避让将被罚200元。对校车司机的驾驶资格和校车使用许可,也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最为重要,共17条规定,给予校车违规的各种行为以处罚。附则中,还要求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幼儿园,同样遵守本条例规定。
立法部门对校车安全的重视,值得肯定。但这里需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对校车的相关要求,是否一定越严格、越先进就越好?譬如工信部征求意见的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就多参考欧美要求而设定,这在中国的农村是否具备推广的可行性?
《新快报》昨日刊发的“一个幼儿园校车实验的破产观察”,表达的也是这种现实困境。广州南沙区“未来之星”幼儿园园长冯淑英,按照2010年的校车安全标准,购置了一台校车,结果幼儿园损失了一半生源。因为农村道路狭窄崎岖,正规校车进不了村巷,更多的家长选择非正规校车,这样可以接送方便,“送到家门口”。冯淑英曾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但换来的是更大压力,她已经决定再换回“黑校车”接送孩子。
家长当然都有自己的成本权衡,他们认为如果黑校车不超载,出事的几率也不会比正规校车高多少。事实上,甚至就在北京郊区,成年人出于少走几里路的考虑,都会花钱搭乘黑车。指望农村和县城内的家长们,宁愿每天多走几里路,也要让孩子坐上正规校车,可能并不符合现实,他们没有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
而问题的复杂性就在这里,校车事故多发生在偏远农村与县城。最需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似乎是他们,但真正使条例规范落空的可能也是那里。2010年的校车安全标准,已嫌过于超前,舆论压力下的新标准,更要注意可能产生的水土不服问题。如果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提一些意见,我想最大的问题是在这里。
(韩福东知名媒体人)
(相关报道见A2、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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