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 曾经轰动一时的“王双娃撞死4名学生逃逸案”随着今年2月份王双娃被执行死刑而告一段落,而民事赔偿部分一直由法院执行。今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431955元,向受害人及家属发放赔偿款。■记者 熊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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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0日凌晨,泾阳县41岁农民王双娃持C3驾照驾驶准载8吨需持B2型以上驾照准驾陕AC3299东风大地牌自卸车,从陕西省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运往西安市户县千王水泥厂。
当日凌晨6时许,当王双娃行至108国道1320KM+200M长安区斗门镇境内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王方圆、张赛,车辆从二人身上轧过后,又将骑自行车上学的张田挂倒,车从张田腿上轧过,并将贾晓梅、贾航利二人以及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
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并未下车察看,反而加速欲逃离现场。路经此处的司机朱某、岳某发现,遂先后驾车数次超越肇事车辆,试图逼其停车。与父亲同车而坐的王哲见此情形,也提醒父亲,但王双娃置之不理,仍加速行驶,在高速行驶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继续逃逸。除张田重伤外,其他4名学生均不幸死亡。
法院判决:王双娃承担20万民事赔偿
当时,法院判处王双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00329元,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的营运车主和受益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即5个受害家庭)经济损失各24000元,共计12万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个受害家庭)经济损失各22800元 (不含已付八千元),共计11万4千元整(不含已付的八千元)。被扣押的肇事车辆陕AC3299大地牌重型自卸货车依法拍卖,所得款项赔偿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今日将现场向受害人及家属发放赔偿款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0000元赔偿义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4000元赔偿义务;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137487元赔偿义务。而原王双娃所有的陕AC3299大地牌重型自卸货车被张某购买,并于2012年5月5日向本院支付了将60468元的变卖价款。综上,法院共执行案款431955元,今日将现场向受害人及家属发放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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