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观点
针对此案,法院组织人民观审团参与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判。
被告运输公司:已尽提示和制止义务
作为实际承运人,不能同意被承运人随时随地解除合同的要求,事发地点是在高速公路上,如果突然停车,是对同乘人员和其他车辆安全的威胁。该车司机已尽到提示和制止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死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人死在车外,不属保险范围
该案属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既不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非该起事故的侵权方。本案受害人是在投保车辆外造成的人身伤亡,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赔偿范围。
人民观审团成员合议后一致认为:两被告在此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秦一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