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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物价局:物业费停车费调整前应和业主协商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毛蜜娜 张莉 2015-02-12 03:30:45
[摘要]据介绍,如果小区入住率过低,达不到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那就等达到调价条件才进行调价。

  华商报讯(记者 毛蜜娜)近日来,物价部门放开物业服务价格一事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昨日,西安市物价局出台《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制定或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内放开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就方案与业主协商。

  新标准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意见》指出,放开的物业服务价格的范围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非保障性住房及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放开的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向全体业主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成本变化情况;(二)拿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三)就方案与业主协商。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需经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同意后,与业主委员会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新标准确定后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进入物业管理停车场所 不超30分钟不得收停车费

  同时,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配建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停放自有车辆,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用:(一)军队、武警部队车辆;(二)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

  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出入卡管理的停车场所,可以依成本向车主收取出入卡工本费,但不得盈利。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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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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