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
一审
未能证明被胁迫剩余款项仍要赔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伴良典就其主张的被胁迫等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协议是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签署的,内容也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莎莎与伴良典先后两次签订了内容基本一致的协议。
而且,伴良典在签署完上述协议后一年内亦从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上述协议,故一审认定该协议系合法有效。伴良典只支付了莎莎3万元,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莎莎支付其余款项,属于违约行为。一审据此判决伴良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7万元及利息。
二审
证据形式有瑕疵二审仍维持原判
判后,伴良典不服上诉,说本意是分手费,没有赔偿意图,协议目的是赠予。他又提出当时在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才不得不签了协议。同时提交了两个证人签名的《声明书》和《事情经纬说明》。
莎莎认为伴良典的两个证人串供,明明两个都是中国人,却写出《事情经纬说明》这样不符合中文逻辑的标题。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伴良典提供的《事情经纬说明》在证据形式上有瑕疵,且两位证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伴良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在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这两份协议书。
近日,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伴良典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魏徽徽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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