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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无居住证非本地户籍居民纳入范围

关注 人民网-陕西频道 作者:和冰 2015-11-17 10:58:05
[摘要]日前,陕西省政府出台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建立陕西省临时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人民网西安11月16日电(和冰)日前,陕西省政府出台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建立陕西省临时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通知对救助对象范围的确认、受理程序的规范、救助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细,如特别规定了相关部门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后,有责任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及时通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转介帮扶等。对非本地户籍人员的临时救助管理也做了明确。

  临时救助对象从家庭扩大到个人

  1、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突发公共事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城管等部门应主动发现受理救助申请

  通知规定,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除此之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审批程序更简化 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完善后的救助制度在审批程序上进一步简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救助方式多元化 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

  救助方式也更加多元化。除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救助物品的方式外,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此外,通知明确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要分别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35%和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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