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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朋友之约盗掘汉代古墓 下坑男子被土方掩埋

西安新闻 长江日报 2016-07-30 07:24:43
[摘要]应朋友之邀,在工地打工的张某和对方一起在工地盗掘古墓,还骗来工地挖掘机司机挖下深坑,却不料堆放的土堆滑落将下坑朋友掩埋致死。

  应朋友之邀,在工地打工的张某和对方一起在工地盗掘古墓,还骗来工地挖掘机司机挖下深坑,却不料堆放的土堆滑落将下坑朋友掩埋致死。近日,张某因盗掘古墓葬罪获刑10个月、罚金5000元。

  自2015年8月起,张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某拆迁工地打工,后其朋友刘某告知他,该工地内有古墓葬,并约他共同盗掘。同年9月18日晚8时,二人来到工地内,刘某指出工地东北角松树林下有古墓葬,张某叫来工地挖掘机司机,以挖垃圾坑为由,让司机驾驶挖掘机在刘某指定的地点挖掘了约4米深的坑。后刘某携带铁锹下坑查看,被堆放的土方滑落埋压,张某见状即拨打120及110报警,救护人员赶到时,刘某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次日凌晨,张某被赶赴现场的民警抓获。经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鉴定,被盗掘墓葬系汉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及科学研究价值。

  未央区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未央区检察院指控事实成立,但情节较轻。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华商报记者宁军

编辑:王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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