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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军人抚恤对象享低保时 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综合新闻 长江日报 2016-08-10 07:26:12
[摘要]8月9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征集《陕西省实施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目前办法全文已在网上公布。

  华商报讯(记者 肖琳 实习生 李涵怡)8月9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征集《陕西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目前办法全文已在网上公布,市民可于8月1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提出宝贵意见。

  办法中提到,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法享受抚恤。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依照《条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中还提到,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社会救助、救济;在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优先安排其生活和住房。

  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任何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失业的残疾军人,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其基本生活、医疗待遇。

  对于随军规定,办法中提到,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烈士子女、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队退役人员,报考中等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分数线可适当放宽。中等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不得因身体条件拒绝录取烈士子女、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队退役人员。烈士子女在公办中等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公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优先接收烈士子女。

  目前办法意见稿全文已在网上公布,如果你对办法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发送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sxyoufu@163.com。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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