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佘晖)18岁,意味着从未成年人步入成人行列,是人生重要的时间段。然而,渭南一小伙却在18岁生日当天,纠结多人开始连续抢劫出租车司机,几天后一同伙也在18岁生日当天作案。最终,几个95后小伙均因抢劫罪被判14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俩人都在18岁生日作案
2015年11月7日,是渭南小伙王某18岁的生日。当天,他和同乡段某、肖某、朱某在一家宾馆聊天,都提到没有钱花,就商量抢劫出租车司机。当时,4人中年龄最大的段某19岁,最小的朱某17岁,但几人都听王某的话,商量抢到钱后让王某管。
当晚9时,几人窜至大荔县中心广场西南角路口,以租车为名,将一辆出租车骗至大荔县朝邑镇,途中持刀威胁司机张某,抢得张某现金200余元。返回宾馆后,朱某提议再抢一次,王某说自己不去了,让其他人去。当晚11时,段某、肖某、朱某三人又上了一辆出租车,抢得司机500元及一条黄金吊坠,抢来的东西都给了王某。其后,11月11日晚、11月13日晚、11月15日晚,段某、肖某等又拦挡出租车作案,抢了三名出租车司机的钱、手机等,其中朱某参与前两起。据几人讲,这几次王某没有动手,但均是他授意的。
与王某生日当天作案相同,2015年11月13日作案时,也正好是肖某的18岁生日。
同年11月16日下午,肖某、段某、朱某在大荔县朝邑镇上完网后,挡了一辆出租车准备抢劫。但几人所说的目的地并不同,联想起听说有三个小伙近期抢劫出租车,司机王某起了戒心。司机拍下肖某两张照片,其他人没敢下手。
11月17日,王某等4人被警方抓获并刑拘。
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1月7日晚9时至11月16日下午,王某、段某、肖某、朱某先后对出租车司机张某等6人实施抢劫,共抢劫财物价值5920元。其中,王某实施5起(两起犯罪时不满18周岁),段某实施6起,肖某实施6起(4起犯罪时不满18周岁),朱某实施5起(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
渭南中院认为,4名被告人采取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均构成抢劫罪。根据各人情节等,今年5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段某、肖某、朱某分别获刑13年、9年、7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减轻、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肖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省高院终审认为,王某虽然直接参与抢劫仅一起,但在案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已对其从轻判处,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也均不能成立。
近日,省高院终审裁定,准许肖某撤回上诉,驳回王某等三人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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