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把食堂开在我楼下七年多,对我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我没有向物业公司索赔,因此我觉得这段时间我也不该交物业费。”今年78岁的邵先生一直在为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烦恼。他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楼下的食堂搬走胜诉,食堂也搬走了。但物业公司起诉他拖欠物业费也胜诉了,法院要求邵先生补交物业费,但他却不认同这样的判决。
物业起诉业主要求补交物业费
今年78岁的邵先生是科技路新西蓝小区1号楼3层某户的业主。一直以来,该小区都是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物业)提供管理和服务的。
2009年1月,朝阳物业将员工食堂从原来的3号楼转移到1号楼2层(邵先生家的楼下)。邵先生称,自从该食堂搬到他楼下后,食堂每天做饭产生的噪音和油烟,对他和他的家人生活、休息产生了重要影响。“那个食堂晚上11点还在做夜宵,噪音和油烟让我和老伴根本睡不好,我们因此得了几次病。”邵先生说。
从那以后,邵先生多次与物业沟通未果,他一怒之下从2010年10月份开始拒交物业费。“当时我跟物业公司说,他们啥时候搬走,我啥时候开始交物业费。”邵先生说。
由于邵先生长期不交物业费,朝阳物业于2014年11月起诉了邵先生的儿子,要求。2015年2月份,得知房屋所有人为邵先生本人后,朝阳物业又申请变更被告为邵先生本人。
今年2月,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邵先生十日之内向朝阳物业支付采暖费、水费、物业费、热能费、垃圾费、电梯费等共计24878.16元,如果邵先生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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