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一起民间资金借贷纠纷案件时,被告一方交了500余万担保金,安康市汉滨区法院却解冻了800余万的冻结资金。法院解释说,多解冻的300余万有房产做抵押担保,但房产做抵押担保前是否进行了相关评估等程序,法院不愿谈及。10日,华商报记者获悉,安康中院纪检组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借款逾期不还 债权人起诉讨要
2015年6月,秦巴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邬先生借款2000万元,兴安公司对秦巴公司借款进行了担保,三方还对借款合同做了公证。但到约定还款期限后,秦巴公司大部分借款及利息未清偿。多次讨要未果,邬先生遂将秦巴公司以及兴安公司诉至法院。
起诉前,邬先生向汉滨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担保,如果给被告造成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赔偿。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兴安公司账户资金1300余万。
2016年10月12日,汉滨区法院作出判决,秦巴公司在判决生效15日内向邬先生偿还本金1700余万,并从2016年1月29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全部收回。兴安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兴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编辑: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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