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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寨”兵马俑到底侵权没?法律界分两派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02-19 07:46:44
[摘要]“五千年文博园”景区的“兵马俑”是复制品、山寨品,且该景区还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不菲。

  三、文物本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不意味不构成其他民事侵权

  “即便文物本身不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该文博园的行为不构成其他民事侵权。”他认为,该文博园在门票上擅自使用“秦始皇兵马俑”的字样对外宣传,侵害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名称权。而且,秦陵博物院是“秦始皇帝陵”、“兵马俑”、“秦始皇兵马俑”、“秦俑”、“铜车马”的商标所有权人,该文博园对上述商标的不当使用必然构成商标侵权。此外,秦陵博物院对自行摄制制作的图片、视频资料乃至文字说明都享有著作权,安徽文博园的不当使用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构成不正当竞争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自1979年便开始对外展览,在世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安徽文博园在主观上存在搭他人便车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秦陵博物院的合法权益。”闫玉新说。另外,文博园与秦陵博物院同处旅游行业,其行为破坏了秦陵博物院在旅游业的竞争优势,侵占了秦陵博物院的旅游市场份额,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此事件,闫玉新表示:“目前正在搜集证据论证,不排除起诉的可能。”

  专家观点

  制止“山寨”行为已有法可依

  “山寨兵马俑”“山寨圆明园”……“山寨”文物层出不穷,有观点认为,这和文物保护法不完备也有一定关系。

  不过,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认为,2003年7月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山寨”行为已有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王浩公说,未经许可,对文物进行复制是违法行为,会产生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上,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在民事侵权方面,秦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华商报记者宁军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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