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是否侵权引热议 法律界分两派
安徽的“兵马俑”是否构成侵权呢?网上形成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认为构成侵权的说法是,“五千年文博园”景区的“兵马俑”是复制品、山寨品,且该景区还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不菲。批量山寨兵马俑来牟利,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认为,“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盈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
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陕西方面对兵马俑并没有著作权,兵马俑的著作权早已经过期(现行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复制兵马俑本身,并不侵犯著作权。
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国认为,太湖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不侵权,“第一,他们将历史文化遗迹或全人类文化遗产作为商标专用权进行注册,值得商榷;第二,从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使用情况看,并没有把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馆申请的几类商标进行使用。复制了兵马俑,并不代表侵犯他的商标,这完全是两个概念。”韦国还认为,即使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也没有相关具体事实。
表态
秦陵博物院法律顾问列四大侵权理由
对此,闫玉新认为,安徽该文博园展览山寨兵马俑,“其行为违法无疑。”
一、违反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秦始皇兵马俑不是一般的文物,而是受《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的世界文化遗产。”其复制既未征得秦陵博物院的许可,又无专家进行工艺方面指导,复制品粗制滥造。这种复制行为是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不尊重,也违反了《公约》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违反了《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此处的“损害”不仅是对文物实体的损害,他认为还应包括对文物形象、文物无形价值的损害。“山寨兵马俑”由水泥、石膏等制造而成,工艺粗糙,显然是对文物形象和兵马俑无形价值的损害。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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