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后续细则早日出台
近年来,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事情屡见报端。
2014年,深圳一青年因见义勇为致人受伤被刑事拘留,引发舆论一片哗然。见义勇为往往发生在危难时刻、紧急关头。情急之下,常常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后果。正如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戴碧蓉所说,她11岁时从火车轮下救出3个孩子,自己却失去了一只胳膊和一条腿。那一瞬间,她是凭良知作出的“第一反应”。这样的“第一反应”不顾个人安危,也可能给他人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
2015年,珠海45岁外来工唐在学勇抓小偷的事迹受到政府表彰后不久,却被公司辞退。谈及这段经历,曾面临4个手持凶器的歹徒面不改色的他突然情绪失控,流下了泪。他说,当时公司人事主管获悉其事迹后,责怪他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想到这件事我到现在还是很伤心。”
近些年来,诸如“看见老人倒地敢不敢扶”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人。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此,不少地方相继出台了“好人法”,用以鼓励见义勇为。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才通过,目的只有一个: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
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后续细则制定工作也在展开。公安部官网日前发布了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对此,网友们不仅有积极评价,还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网友“好妈妈俱乐部”认为,一个人只要见义勇为,哪怕是出于人性善良的本能,我们也要让他过得好,因为那是真正的平凡中的伟大。国家不能让好人吃亏,好人心里才平静,社会才安定。网友“绩优股”则表示:国家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就会有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队伍,真正做到传播文明,引领风尚。网友“苏门2010”提出了自己的希望:希望我们的政府要做见义勇为的坚强后盾,敢于兜底,才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网友“萧豫”则有自己的建议:在道德建设问题上,应该以严厉的奖惩制度来促道德的养成,尤其是在底线屡屡被突破的今天。
说到底,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救助人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我们有理由期待,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的落地和后续细则的出台,能够进一步激发人们的互助精神,涵养社会美德。本报记者 杨俊峰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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