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驳回未央区政府上诉
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
而对于上述复议,“益丰公司”不服并起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中院也驳回“益丰公司”的诉请,该公司不服又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审驳回“益丰公司”的起诉错误,应予以撤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8年1月23日,西安中院判决:撤销未央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未央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未央区政府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驳回未央区政府上诉。
省高院认为,该《会议纪要》确认城改主体的行为已经外化,这种确认直接影响了“益丰公司”的原改造主体地位,该确认行为应属行政复议的受察范围。一审判决以被诉复议决定认为涉案《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错误为由,认定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未央区政府认为涉案《会议纪要》对涉案项目城改主体的确认不是行政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当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未央区人民政府还没有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编辑: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