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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12月施行 电梯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18-11-06 19:28:43
[摘要]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维护保养、法定检验、事故处理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录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电梯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一个月。

  设备具有危及安全缺陷的 应立即停产并主动召回

  11月6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将于12月1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告知生产单位。有以上两种情形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设计使用年限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特种设备销售单位进货应当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特种设备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所在地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电梯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乘客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起重机械,应当配置使用视频监控设施。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新装乘客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已经安装的电梯应当逐步配置。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应当与维护保养单位有效联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全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重大违法行为计入社会诚信档案

  《条例》规定,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维护保养、法定检验、事故处理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录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计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华商记者 赵瑞利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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