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01日15时00分许,费某沿南二环铁路局医院人行天桥下主干道由南向北横穿马路,适逢于某驾驶摩托车沿南二环主干道右侧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车辆前部与费某腿部碰撞,致费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调查,当事人费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之规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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