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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一通村路上面包车与拖拉机发生碰撞 拖拉机乘坐人受伤

渭南新闻 二三里资讯 2020-08-07 12:01:21
[摘要]近日,王某龙驾驶陕ES***5小型普通客车沿尧山镇陶池村一组通村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一弯道处时,因其操作不当,与沿尧山镇陶池村一组通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峰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

  近日,王某龙驾驶陕ES***5小型普通客车沿尧山镇陶池村一组通村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一弯道处时,因其操作不当,与沿尧山镇陶池村一组通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峰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四轮拖拉机乘坐人耿某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某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王某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第1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第1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王某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耿某花无事故责任。

  安全提示: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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