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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一未成年人和3人一起殴打村长 其中1人手持杀羊刀

延安新闻 二三里资讯 作者:王健 2020-11-30 22:55:11
[摘要]宝塔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某)轻伤二级。

  因其奶奶被村长张某某欺负,延安一未成年人和另外3人(其中两人未满16周岁)商量一起去殴打对方,其中1人手持杀羊刀,张某某被4人拳打脚踢以及啤酒瓶砸,还被其中一人持刀砍伤,随后四人逃离现场。近日,4人中的一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介绍,今年8月5日,侯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因其奶奶被张某某欺负,心理受不了,就和贾某某(出生于1999年)、刘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李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商量一起去殴打村长张某某。

  随后,侯某某去其家一间放杂物的房子拿了两个啤酒瓶子,被告人贾某某拿了一把圆头锤子,刘某某拿了一把杀羊刀子,李某某拿了两个啤酒瓶子,然后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用衣服将锤子和刀子包住,后四人就去村长张某某家中。

  4人到张某某家以后,侯某某用带来的啤酒瓶子砸了其村长一啤酒瓶,用拳头在村长头上打了四五拳,用脚在其村长腿上踢了两脚;贾某某用带来锤子在村长腰上打了两锤,刘某某用其带来的刀子在村长背上砍了五刀,脚上砍了一刀,用刀将头部砍伤,李某某用带来的啤酒瓶子打了村长两瓶。

  4人打了大约1到2分钟,李某某喊了声跑,贾某某和刘某某将带来的作案工具丢在现场,后4人逃离现场。经延安市安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为轻伤二级。

  8月7日,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宝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经开分局执行逮捕。案件侦查结束后公安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今年10月10日向宝塔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宝塔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公诉。

  华商报记者 王健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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