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全市文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9月18日,延安市公安局、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联合发布通告,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实施文物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同时,凡是实施文物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实施文物犯罪人员的亲朋好友应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窝藏、包庇文物犯罪人员或者帮助销赃,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广大人民群众要坚决同文物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文物犯罪分子,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方式:
延安市公安局打击文物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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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10、0911-2165900
邮箱:yadjqd110@163.com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新城人民路延安市公安局323室
WJ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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