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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西安长安法院宣判两起涉养老诈骗案件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于震 2022-06-21 19:05:13
[摘要]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组建业务团队为该老年公寓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月21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何向阳、高雪宁前往西安市看守所,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两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宣判,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为广大老年人安享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长安区法院宣判的首批涉养老诈骗案件。

  依法对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4年3月,被告人盛某某入职陕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中心总监职务至2016年3月,此期间负责组建集资业务团队并负责业务团队日常管理,以召开宣讲会及让业务团队发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其公司老年公寓消费卡产品,吸引群众以签订老年公寓消费卡养老服务合同书的方式投资该老年公寓项目,非法募集资金。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盛某某及其业务团队先后为该老年公寓项目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420人,吸收投资款金额总计34241200元,报案已还款金额总计2600950元,实际损失为31640250元。盛某某的违法所得为333333.3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组建业务团队为该老年公寓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长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盛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3333.33元依法继续追缴,追缴到案后发还集资参与人。

  依法对被告人钟某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5年3月,被告人钟某喜、冯某军(已判决)、李某萍(已判决)、王某民(已判决)四名股东出资成立了陕西某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融资证照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该公司投资了某养老中心和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两个项目,通过散发传单、带领群众进行参观等方式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向群众吸收资金。经司法鉴定,该公司共向23名群众吸收存款总额2498141元,返点金额7300元,群众实际缴款金额2490841元,已返还金额346150元,实际损失金额214469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490841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44691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长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喜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无法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钟某喜退赔集资参与人。

  华商报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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