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在西安市灞桥区白鹿原滑雪场,王女士13岁的侄女在滑雪时被一名成年滑雪者绊倒,导致腹部剧烈疼痛,紧急送医后被诊断为脾破裂,最终接受了脾脏切除手术。
比身体创伤更令人心寒的是事后各方的态度——绊倒者不承认责任,滑雪场负责人则一直坚称“与我们无关”。
13岁少女滑雪场内“摔倒”后喊“肚子疼”
“我们以前从来没来过,就想请个教练,让孩子体验一下。”2月11日,王女士回忆起当天的情形,声音仍有些颤抖。她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月1日下午,她带着女儿和侄子、侄女一起到白鹿原滑雪场,侄女13岁,自家女儿和侄子都上初二,稍大些。
王女士称,现场购票时,她专门询问售票人员,三个孩子不用大人陪着能不能自己进去滑,售票人员看了看三个孩子的个头,表示没问题,担心孩子搞不定租雪具等问题,在工作人员建议下,王女士花20元购买了观赏票,也就是只能在观赏区不能进入滑雪区。随后,王女士又花360元为三个孩子现场请了教练,由教练带着孩子体验滑雪,教练陪练时长1小时。
“从买票到孩子跟着教练进场,没有任何一名售票人员及工作人员提醒我们买保险。”王女士称,她清楚滑雪运动有一定风险,一般大型滑雪场都会给入场人员购买保险。不包括请教练的费用,这三个孩子此次进场一共花了800多元。“当时我以为这笔钱里包含了保险。”
陪练时间结束后,教练告知王女士孩子们体验得不错,已经让三个孩子独自在初级雪道玩。
当天下午5时50分许,王女士正在观赏区等待,侄子匆匆跑过来说“妹妹摔倒了”,王女士赶紧跟着侄子想进入初级雪道,但被工作人员拦住,“他们说我没买票不能进,等了好几分钟,侄女被带出来,当时孩子捂着肚子直喊疼。”
孩子伤情严重,紧急进行了脾切除手术
眼见情况危急,王女士立即将孩子送到了距离最近的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唐都医院)。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急诊病例显示,诊断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脾破裂、腹腔积液;失血性贫血。
“医生跟我们多次谈话,让赶紧手术,说情况很严重。”提到当时的情景,王女士哽咽了,“我是孩子的姑姑,把孩子带出去玩出了这个事,万一孩子有啥三长两短,我咋跟我哥嫂交代。”王女士称,事发后哥哥也很快赶到医院,签字确认尽快进行手术。
2月2日凌晨,医院紧急为王女士的侄女进行了脾全切手术。
王女士告诉记者,幸亏医院处置及时,现在侄女术后恢复情况良好,医生叮嘱出院后要定期复查,术后需重点预防感染、监测血小板水平及血栓风险,并长期关注免疫功能变化,“医生说,脾脏缺失会降低对某些病原体的清除能力,需要避免接触传染病。”王女士说,孩子还这么小,今后就要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健康问题,这让他们一家人无比揪心。
滑雪场:孩子与前方滑倒男子相撞,已尽到救助义务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称,相比侄女的伤情,他们一家面临的冰冷现实还有责任方的推诿与回避。
据王女士描述,事发后他们在滑雪场调看监控才发现,一名30多岁的男子滑雪时突然摔倒,在其后方的侄女来不及避让,被其绊倒后直接飞了出去。
2月10日,辖区派出所召集王女士一家、绊人者及滑雪场相关负责人调解时,绊人者称“跟自己没关系”,是小女孩碰到了他。
更让王女士难以接受的是滑雪场方面的态度。她告诉记者,事发后,滑雪场非但没有帮忙救助、送医等,在王女士和家人前往滑雪场讨要说法时,还遭遇了滑雪场负责人的冷漠对待。
“他们的态度就是一句话,‘对发生的事情很抱歉,但与我们无关’。”王女士称,从2月1日至今,滑雪场方面从来没主动联系他们,一直都是他们找对方联系沟通协商,且对方坚称孩子在滑雪场发生事故与滑雪场无关。“我问为什么不给未成年人买保险,滑雪场的经理说有保险,但不是强制购买,需要自愿购买。”
2月11日上午,记者联系到白鹿原滑雪场负责处理此事的孟姓负责人,他表示,根据监控及现场问询,事发时是小姑娘在滑雪过程中没有控制好速度及方向,与前方滑倒在地的成年男子撞在一起。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前救护,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我们没有逃避责任,也一直在积极配合王女士提出的要求,但整个事故中,滑雪场确实没有责任。”该负责人称,滑雪场在各个售票窗口、通道口及电梯口等,均张贴了提醒,告知入场滑雪人该项运动有风险,最好购买保险。王女士花费的金额仅包括雪具租用和场地使用费,并不包含保险。
律师观点
滑雪场作为经营场所
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华表示,滑雪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虽然《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但该规则仅免除其他滑雪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如绊倒孩子的滑雪者没有遵守滑雪规则或必要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滑雪规则,前方滑雪者拥有优先使用雪道的权利,后方滑雪者应主动避让前方滑雪者,超越时应不危及前方滑雪者。需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绊倒孩子的滑雪者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滑雪场作为经营场所,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若滑雪场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必要警示标识、未及时清理雪道障碍物、未维持雪道滑行秩序、事故后未及时救助等),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向侵权者、滑雪场公司主张责任。
以案说法
雪道上相撞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记者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一起案例。
2023年12月20日,韩某在某滑雪场滑雪道下行方向滑行时,黄某从韩某侧后方以较快速度回转变滑行至雪道右侧,不慎撞到韩某,致韩某受伤、雪具损坏。事故发生后,韩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皮肤挫伤、外伤等。事发后,韩某作为商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由某保险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9752元。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韩某将黄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黄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对韩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滑雪者对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滑雪是一项极具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滑雪者在滑雪前要购买保险,滑雪时佩戴好护具,选择适合自己的雪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滑行,根据自己的能力选取训练场地,滑行过程中采取合理避让措施,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如果在滑雪时相撞,应尽量当场保存基本证据,或申请调取滑雪场的监控视频,以便明确双方责任划分。
同时,滑雪者还应当增强对“自甘风险”行为的基本预判。只有滑雪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责。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马群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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